—— 长治市农商银行系统人员如此发放巨额贷款;王强、王岗如此诈骗巨额贷款;长治办案人员如此 “保护” 国有资金,实属党纪不容!国法不容!天理不容!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王强、王岗兄弟(下称 “二王”)与长治市农商银行系统相关人员里应外合、恶意串通,以 “空壳” 皮包公司为 “道具”,伪造 “供销合同”、安排 “冒名替身” 等系列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共同窃取、瓜分银行巨额国有资金,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实名举报人自 2020 年起,在长治市辖区内,先后向公安机关、纪委部门多次、反复反映举报此事,均如石沉大海。在此情况下,只好向省纪委、中纪委进行实名举报。
在中纪委、省纪委的督导下,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于 2023 年将王强抓捕归案(王岗负案在逃)。该局侦查终结后,认为王强的行为完全符合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诈骗李金平)的法定构成要件,并移送潞州区人民检察院。该院认为,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王强的量刑应在无期徒刑与死缓之间,因此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对王强的犯罪行为作出(2024)晋 04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书。
令人遗憾且不解的是,该判决剔除了王强诈骗李金平的罪名,仅以 “骗取贷款罪” 和 “贷款诈骗罪” 判处王强有期徒刑 18 年,罚金 40 万元,同时空洞判令王强退赔 11 家银行 218438003 元。
这一判决,显然已为二王与农商银行系统恶意串通、里应外合、阴谋策划、共同窃取巨额国有资金的惊天大案画上句号。但这个 “句号” 不仅摘掉了王强 “诈骗罪” 的罪名,更是掩盖、包庇了金融系统腐败蛀虫及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所得,更为严重的是,218438003 元巨额国有资金就此沦为 “水月镜花”,难以追回。
二王已被重刑入狱、长期服刑,要求其偿还各银行巨额贷款,纯属掩人耳目的天方夜谭。理应依照各银行每笔放贷的资金流水,依法追缴相关人员各自所得 “赃款”,唯有如此才能追回各银行放出的贷款资金。但办理该案的各个司法环节并未依法追缴、全力挽回被 “窃” 国有资金,反而着力掩盖、包庇、纵容长治金融系统 “蛀虫”“毒瘤” 的腐败贪赃行为。
究竟是何方 “神圣” 在幕后操纵、主宰该案?
长治潞州区公安机关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已发现长治 11 家放贷农商银行相关责任人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放贷的重大犯罪行为,特别是漳泽农商银行信贷部门经理陈强已被刑拘归案。但因长治市政府某主要领导电话招呼训斥,该局不得不在刑拘陈强后的第二天,被迫“遵旨”将其释放。这是其一。
其二,王强 “三个罪名” 成立的结论,是经潞州区公安机关认真全面侦查、长治市检察机关严格审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合议庭公开审理等严谨司法程序共同得出的一致结论。为何长治市中院院长杨泽民不看案卷、不参与办案,却在该案审委会议上公开表态指令:“王强的三项罪名,只能取其之一、取其最轻”?这究竟是为什么?
此外,在长治中级法院审委会上,长治市检察院分管、主办此案、参会王宇鹏副检察长,对杨泽民的表态指令,坚决反对,并明确表示:“如这样判,我院一定提起抗诉”。但在第二次审委会上,长治检察院却临阵调包换将,将王宇鹏副检察长变更替换为陈斌副检察长(此人与二王系铁杆关系)。这又是为什么?
其三,王岗被抓捕归案后,潞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杨磊作为主审该案的审判长,并于2025年10月14日进行公开审理,杨磊在庭审始初,就毫无顾忌地对被告–犯罪分子王岗反复两次特意明示开导:“王岗,你听清楚!公诉机关指控你三个罪名,分别是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刑期是三到七年;贷款诈骗罪的刑期是十年以上;诈骗罪可是重罪啊,刑期是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你听清楚了没有?听清楚了吗?”
庭审结尾,王岗在法庭签字过程中,杨磊又手拿王强的刑事判决书,再次特意明确表态:“王岗与王强同案同罪,长治中院已对王强作出判决,中院的判决我们只能无条件服从,不管有理还是无理,我们都只能按中院的判决书进行判决!” 潞州区检察院的公诉员随即附和道:“我们更是这样!”
另,这次庭审的头天,2025年10月13日下午,书记员电话通知我夫妇二人以受害人,公民身份参加旁听,但在第二天的庭审中,杨磊却以 “你们夫妻二人是证人,不是受害人!” 为借口,要求我们夫妻二人离场。当我们反问:“是谁判定我们是证人,不是受害人的?” 杨磊恼羞成怒喝令法警:“将他们赶出去!” 我们无奈,只好离场。
潞州区公安机关对涉嫌重大犯罪的陈强即抓速放、
长治中级法院院长杨泽民在该案审委会上强行表态指令、
长治市检察院临阵换将、
潞州区刑庭庭长、本案的主审法官杨磊对犯罪分子王岗的特意 “明示暗导”、
野蛮剥夺我们受害者(同时也是公民)的旁听权等系列反常举止,究竟说明了什么?
由此可见,长治辖区司法系统 “强权压法”“强权代法” 的执法环境,比长治辖区商业银行金融系统 “吃里扒外” 的系统性腐败环境,更加有过之而无不及!
事实终归是事实,雾霾总有散去的一天。即便王强的刑事犯罪一审判决已作出,王岗的刑事一审判决结果也已昭然若揭,但王强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的事实,是无法抹灭的。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 04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书中,王岗诈骗团伙成员贾焕远、张碧峰、宋强、苗林飞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长治各放贷银行,特别是漳泽农商银行信贷部经理陈强等人的询问笔录,相互共同印证了以下无可非议、铁的事实:
第一,二王诈骗贷款、各放贷银行非法放贷的主要关键 “招牌”“工具” 是黎城蓝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蓝天公司”)。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正常生产经营,更未产出任何产品,所占用土地系黎城县政府无偿提供。该公司早于 2017 年就因建设银行主张 5700 万元贷款债权,将其全部资产打包转让给山西信达资产有限公司。
各放贷银行明知蓝天公司已不属于二王所有,却仍以该公司为名,继续向二王发放贷款,供其瓜分挥霍。
第二,二王所控制的蓝天公司早于 2013 年就因巨额债务丧失了贷款人资格,因此开始大量收购长治市龙德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众晶鑫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市翔天科工贸有限公司、长治市晶晶科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尼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元辰贸易有限公司、长治市林坤商贸有限公司、黎城鑫子润环保公司等空壳公司。
长治市相关农商银行明知向这些空壳公司(空壳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相互伪签虚假供销合同)发放贷款等同于肉包子打狗 —— 有去无回,却仍争先恐后地为其发放贷款,供其挥霍瓜分。
第三,长子融汇村镇银行明知宋强、苗林飞、张碧峰三人是二王的狐朋狗党、打工仔,年收入不超过 5 万元,却指使二王为三人编造 120 万元的年收入证明后,仍向三人合计发放 2700 万元的巨额贷款,供其瓜分挥霍。
最终,导致 11 家农商银行合计向二王发放的 218438003 元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这两亿一千多万元的巨额资金,可是多少纳税人的血汗钱,长治市中院一句轻飘飘的 “二王负责偿还” 的判令,纯属 “抱上别人的孩子往井里扔”!
这些 “官员” 拿着人民的俸禄,握着党组织赋予的公权力,就是这样为党负责、为人民负责的吗?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对此次实名举报予以高度关注与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案调查组,对混进长治农商银行系统中这些 “敲骨吸髓”的贪赃腐败蛀虫、毒瘤彻底严查追其刑责,立即将 218438003 元巨额国有资金依法追缴!
此致
敬礼!
实名举报人:李金平
联系电话:13935500300
身份证号码:14042419600123****
202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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