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军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贺芳丽二人身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执法机关的审判长,为何这样胆大妄为?公开对抗、藐视山西省纪委、监委?山西省高级法院先后一致做出的认定,为何这样胆大妄为?利用各自所做出的“裁定书”,公开、变相保护犯罪分子王建明“继续犯罪”的果实。企图为其“翻案”?其“勇气”“胆量”究竟何来?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在党中央、中纪委、山西省省委纪委不断持续开展巡视巡巡查的高压态势下,太原中院的张军红,山西省高院的贺芳丽在各自审理张保平与王建明的白手套闫奎旺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明知闫奎旺是其替身与白手套,明知所谓的“亚格公司”是其犯罪工具不但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反而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再次为王建明的漏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此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实属“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的典型突出司法腐败行为。严重涉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的重大犯罪嫌疑。

      事实与理由如下:

     闫奎旺与张保平“股权纠纷”、及亚格公司诉韩秀云等人(本举报人)“股权纠纷”两案中,两案的原被告四方均提交了山西纪委、监委对王建明的查处结论,以及山西省高院对王建明刑事终审36号“裁定书”。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刑终36号裁定书查明:原山西省信用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建明2016年12月,趁我蔺润煤矿出现周转资金困难,不能及时归还尧都农商银行3亿元贷款的情况下,采取滥用职权、权利寻租,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在分文没有投入的情况下,窃取控制我价值十几亿元资产的蔺润煤矿100%股权的犯罪事实。并以“赃权”获得“赃利”4100万为主罪,判处王建明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但,只对其在我蔺润煤矿获取的4100万进行了收缴,对其已查明在我蔺润煤矿获取的“股权”并未收缴,实属漏罪。更未对其“代持股人”、“白手套”、“犯罪同伙”闫奎旺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同时,另:

     1、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认定:2016年12月王建明以盘活尧都农商银行不良贷款为招牌并以亚格公司的名义与我蔺润煤矿签订了《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占我蔺润煤矿股权分配为:王建明30%(闫奎旺代持),韩志超30%(陈海滨代持),张保平30%(许建立代持),剩余10%的股权灵活机动进行分配。2017年将此10%的股权分配到连勇名下。

      2、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王建明等三名股东及亚格公司自始至终并未对我蔺润煤矿投资过一分。

     上述两项见王建明等四人及各自代理人证人证词。

     3、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王建明与我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所谓的亚格公司有能力偿还我蔺润煤矿基准日48675万元债务,事实上“亚格公司”纯属一个无办公场所、无任何资产、无任何资金的皮包公司。王建明为掩人耳目、复工复产,反而于2017年4月26日违规违法给所谓的亚格公司借贷了6998万元。

      见时任尧都农商银行行长李鹏的证言证词。

     上述查明认定充分说明,王建明在没有归还尧都农商银行分文的情况下,急于在我蔺润煤矿大发横财,但又不想对复工复产投入分文,反而又责令尧都农商银行给其发放6998万巨额贷款,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尧都农商银行的债务。纯属空手套白狼,无本万利的犯罪行为。

    (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韩志超管理在我蔺润煤矿至少产生暴利5个亿,有闫奎旺通话录音为证。)

     4、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王建明指使其白手套闫奎旺于2018年12月以5000万元的价格清退了韩志超的30%股权,一并收购了韩志超的空壳亚格公司,从此王建明(闫奎旺)掌控了我蔺润煤矿60%的股权。(注明:此时蔺润煤矿的优质主焦煤已经飙升至每吨超2000元。挖煤如挖金!)

     2019年1月,王建明又安排闫奎旺以3000万元的价格清退的张保平的3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清退了连勇的10%的股权。
   从此,王建明(闫奎旺)已将我蔺润煤矿100%的股权及控制权全部窃取到手(闫奎旺从2019年至今在我蔺润煤矿获取暴利至少15个亿。)

    5、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亚格公司既无实体,又无资金纯属王建明等人的“代名词”、“犯罪工具”(根本不具备法律诉讼主体资格。)

     6、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高院查明:亚格公司这个空壳的实际控制人前面是韩志超,后边是闫奎旺。所登记注册的前任股东郭执生、刘喜凤及后任股东张利平、董金宝统统均属挂名股东!王建明(闫奎旺)侵占我蔺润煤矿,所涉及的相关合作协议及所有股权转让协议全部均是以亚格公司名义进行“瞒天过海”“欺世盗名”的。

    【注明:王建明对抗挑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13]95号文关于煤矿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为给他“强取豪夺”我蔺润煤矿的股权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阴谋策划,指令尧都农商银行将我蔺润煤矿的“债权”转让给他的犯罪工具亚格公司。由其“代名词”出面申请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将侵占我蔺润煤矿的100%的股权强制执行到他的名下(亚格公司),详情另成材料报送】

     这是其一。

     其二:

     太原市中院张军红在审理张保平与闫奎旺“股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张军红给闫奎旺的代理律师关亦乔(注明:关亦乔同时也是王建明的刑事辩护律师)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从王建明服刑的监狱中,所获取的王建明手写的“情况说明”,王建明明确供认不讳两点:1、“煤矿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违法违纪的本质。”;2、“前期所谓“股东分红”实质上是一帮蛀虫私分公款。”

     关亦乔在狱中对王建明所做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5-7行王建明回答:“我们私下约定收购后三人各自按照30%的比例分红,后来连勇加入进来,我们就给了连勇剩下的百分之十”;第二页第20行“我们都没有实际出资,当时约定的就是都不实际出资……”

     太原中级法院的张军红作为主审该案的审判长,根据综上所述,理应十分明白清楚,亚格公司自始至终纯属王建明实施犯罪的“代名词”及犯罪工具!闫奎旺纯属王建明继续犯罪的“替身”及“白手套”!张军红理应依照山西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省高院查明的事实真相,及王建明的亲笔供述,实事求是,依法作出:“中止审理”,移交公安侦查的决定!

     但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张军红不知吃了何方的“熊心豹胆”,竟敢置山西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省高院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形同于他本人亲自获取的王建明的手写犯罪供词真相不顾,“冒天下之大不韪”,反而无原则无底线一味迎合、采信了王建明继续犯罪的“替身”“白手套”闫奎旺,及其“代名词”“犯罪工具”亚格公司的强盗、流氓逻辑的观点与理由,并肆无忌惮做出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2188号民事“枉法”裁定书。

     其三:

     张保平的代持股人许建立对张军红做出的“枉法裁定”坚决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省高院法官贺芳丽作为主审该案的审判长。

     省高院贺芳丽于2025年3月18日上午九时在第十一法庭召开了申诉人许建立及闫奎旺各自的代理人共同参加的听证会。

      在此听证会上许建立及其代理律师将山西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山西省高院所查明认定的:真实股东身份是谁?其股权是如何分配?王建明过河拆桥,在什么背景下多少价格收购侵吞了韩志超张保平连勇70%股权的?其“替身”“白手套”闫奎旺在什么时间逐渐替王建明霸占掌管了蔺润煤矿100%的股权的?以及亚格公司究竟是“谁”?“谁”又是亚格公司?等查明的事实均向贺芳丽主持的听证会做了说明。

     另,许建立及其代理人又向听证会提供了新的证据“亚格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亚格公司既无资产也未实际经营,无办公场所,该公司也未记载是蔺润煤矿全资股东这一“事实”。

     省高院的贺芳丽在她主审作出的(2025)晋民申111号民事裁定书中,罔顾规避了山西省纪委、监委、朔州中院、省高院所查明的上述的六点重大问题的关键证据,同时又规避隐瞒了太原中院张军红所“调取”的王建明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中供认不讳的犯罪“证据”。

      更令人可恨的是,贺芳丽在她制作的“裁定书”中竟对申诉人许建立提供的新的证据“亚格公司工商档案”,以:“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上述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范畴……因此许建立所举上述新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理由加以否定。

      这一“审查认为”,充分说明主审该案贺芳丽已发现所谓的“亚格公司”及闫奎旺已涉及刑事犯罪。

    《民诉法》第1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明确表明: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本着“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移交司法机关侦查、查处。

     省高院的贺芳丽不但没有将“亚格公司”及闫奎旺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查处,反而同太原中院的张军红认为如出一辙,错用法律条款,驳回了许建立的再审申请。

     省高院贺芳丽制作的这一“裁定”,再次给犯罪分子王建明的犯罪工具“亚格公司”,其“白手套”闫奎旺替其继续犯罪的恶劣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犯罪分子王建明的“犯罪替身”闫奎旺竟能在山西司法系统辖区先后获取了:贺芳丽代表省高院做出的(2025)晋民申111号民事申诉的“裁定书”;张军红代表太原中院做出的(2024)晋01民终2188号民事裁定书。这“两张”权威“护身符”,真可谓神通广大!

     其四:

     张保平的代持股人面对张军红的太原中院终审裁定、和贺芳丽的省高院的申诉裁定实属无奈,只好另辟途径将“亚格公司”诉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诉求主张是:“1确认2016年12月14日原告成为被告股东;2判令被告赔偿未依法为原告办理工商登记所造成损失贰万元。”

     万柏林区法院的法官李栩川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庭审,李栩川法官在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终结时当庭明确表示:“案子非常简单,想要还原事实的真相,王建明的省高院(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就是依据。”择日判决。

      当原告许建立从手机上接收到万柏林区法院的(2025)晋0109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后,该判决确以:“根据已经生效的(2024)晋01民终2188号判决书裁定结果和(2025)晋民申111号民事裁定书中关于“许建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主张股东权益的条件……””为由驳回原告徐建立的诉讼请求。

      但许建立拿上该判决去万柏林区法院找李栩川法官时,“你在庭审结束时,明确表示想要还原事实的真相,王建明的省高院(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就是依据。”为何在判决书时没有采纳?李栩川明确表示人家省高院已经判了,我不这样子判也不行。

      由此可见,贺芳丽代表省高院做出的枉法“裁定”其威力多么可怕!

     其五:

     王建明的“替身”闫奎旺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中间,把王建明的犯罪工具“亚格公司”利用的淋漓尽致,在“进攻”之时用其当矛,在其“防守”之时用其当盾。

      在古县人民法院审理举报人诉闫奎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时,闫奎旺的质证意见,及所谓的“亚格公司”2025年4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明确表示闫奎旺与“亚格公司”:“闫奎旺在2018年12月前,收到亚格公司及原股东的委托处理过蔺润煤矿的相关事务。亚格公司现股东张利平、董金宝受让亚格公司股权后,为了妥善协调煤矿与银行、原股东邵海亮的关系,亚格公司继续委托闫奎旺处理过煤矿的部分事务。但自2020年底,原省联社临汾办事处主任王建明接受调查后,亚格公司不再委托闫奎旺处理任何事务,闫奎旺也再未参与亚格公司及蔺润公司的任何事项。”一句话,闫奎旺与亚格公司自始至终均无直接关联,有关联也是受犯罪分子王建明委托。

     (注明:有(2024)晋1025执恢85号案卷卷宗资料为证)

      但闫奎旺在诉举报人韩秀云等人“股权转让纠纷”及许建立诉闫奎旺“股权转让纠纷”两案中,所谓的亚格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闫奎旺个人辩称,均明确认定他是亚格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人!

    (注明:有该两案的卷宗资料为证)

      闫奎旺利用“亚格公司”在诉讼中左右逢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两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院均在各自的“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纳了闫奎旺的“矛”与“盾”!

      由此可见,各级法院是如何查明事实真相的?

     其六:

     关亦乔是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职业律师基本职业操守的基本底线!

      关亦乔是王建明的刑事辩护人,同时也是闫奎旺、“亚格公司”多地,多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关亦乔代理王建明、闫奎旺的多起案件可以理解,但不原谅的是,关亦乔在多起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帮助其掩盖事实真相,制造伪证,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到王建明服刑的监狱帮其恶意串通,并以此欺骗误导多地人民法院,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实属可恶至极!对此,我们将会另案举报!

      综上所述,充分证明“亚格公司”纯属王建明的犯罪工具,闫奎旺的系列行为纯属王建明犯罪的延续!闫奎旺纯属犯罪分子王建明的“替身”“白手套”!

     同时也充分证明,太原市中院张军红,省高院贺芳丽各自所作出的“裁定书”纯属枉法“裁定”!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望您在百忙中对此再次举报引起高度关注与重视,对此责成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立查:

     1、所谓的“亚格公司”幕后的真正实际控制人究竟是谁?

     2、所谓的“亚格公司”是如何通过什么形式?什么手段?谋取我蔺润煤矿100%股权的?其100%股权的具体来源又是何方?

     3、所谓的“亚格公司”是通过什么手段?什么形式?如何谋取到临汾尧都农商银行3亿多元的“债权”,并以“此”为由,申请临汾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强盗”行径披上合法外衣的?

    4、所谓的“亚格公司”至今究竟侵害了尧都农商银行多少贷款?还欠尧都农商银行多少贷款?

    5、犯罪分子王建明及其“替身”闫奎旺利用“亚格公司”为招牌,在我蔺润煤矿前后大约合计获取暴利近20亿,其究竟缴纳了国家政府多少税款?有偷漏了多少税款?

     6、对省高院的贺芳丽、太原中院的张军红在办案中,明知闫奎旺是犯罪分子王建明的“替身”、“白手套”,明知闫奎旺的行为是王建明犯罪行为的延续,明知空壳、皮包公司“亚格公司”是犯罪分子王建明(闫奎旺)犯罪的“代名词”“工具”。!对其不但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反而为其披上合法“外衣”的徇私枉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18601925999

         2025年8月31日

       以下附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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